钓鱼执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备客观?

儒雅随和
发表于 2021-02-01 23:23:07
钓鱼执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备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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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经》报道,孙中界事件发生时,“钓鱼执法”曾一度盛行。《财经》报道称,据中国官方内部资料,“钓鱼执法”大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官方对内或对外的书面材料中,对“钓鱼执法”的方式不乏肯定,称为“先进的技侦手段”“有效的办法”。早在2005年“钓鱼执法”开始大规模推广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曾给交管部门提供过一份《司法建议书》,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违法情形,也没有诱使行为人违法,仅仅是使行为人暴露违法的意图,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可以采信”。

    孙中界事件也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进程。2010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网约车起诉交通局“钓鱼执法”败诉

    不过近年来,“钓鱼执法”也仍然存在。

    据财新网梳理,孙中界事件发生后,多地的不同部门陆续被曝出“钓鱼执法”行为。如2009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多次假扮患者,在市内社康中心就医,设法要求医生不核查医保卡,成功后对这些社康中心进行处罚。事后,深圳市社保局回应这是一种暗访行为,社保局与社康中心的协议规定可以暗访形式进行检查。

    2012年8月,西安市一市民爆料称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元罚金后没有任何处罚证明,事后经调查发现,当地派出所私设“小金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原领导李财等6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7年4月1日,中国青年网报道称,山东省莱阳市多名网约车司机反映遭到山东省平度市交通局与社会人员合谋的“钓鱼执法”,事后社会人员承认帮平度市交通局“钓鱼”获取报酬。之后,曾被“钓鱼”的一名网约车司机宋修福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片来源:网络)

    检索发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宋修福败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该院并未采纳宋修福关于“钓鱼执法”的主张。

    判决书显示,一名叫李中浩的案外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我与交通局没有关系,是我朋友李甲佺帮我联系一个张龙辉,张龙辉帮我联系张丰胜,张丰胜常年和交通局打交道,帮助交通局抓黑出租车,抓车这事是由张丰胜负责,每次出来抓黑出租车都是张丰胜开着带着我们,让我们在不同地点下车、打车。”“问:带回一辆车给你们多少钱?答:200元,一星期结一次账。问:这200元是谁给你们?答:张丰胜。”

    但青岛中院认为,除这份证据外,没有其他旁证证明李中浩所述属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李中浩的行为与平度市交通局之间有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李中浩行为系由被上诉人安排指示,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度市交通局采取了利诱手段取得调查证据。

    该案经媒体曝光后,《新京报》上的一篇评论曾将此案描述为“互联网+钓鱼执法”。最终宋修福通过网约车软件接单的记录成了对他不利的证据。判决书称,上诉人(注:指宋修福)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在本案所涉行政处罚之前也曾有过两三单无证载客营利行为,据此可以印证上诉人未经许可违法营运行为并非因被上诉人(注:指平度市交通局)采取利诱手段导致。

    各省市陆续禁止“钓鱼执法”

    其实在孙中界事件之后,多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明令禁止“钓鱼执法”。

    2010年4月17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将在该省范围内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实施行政处罚。”

    之后,重庆、辽宁、四川等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山西、福建两省也在修订该省的行政执法条例时对“钓鱼执法”明确禁止。

    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与此同时,《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专章,对“禁止钓鱼执法”“一次性告知”“当场许可”等行政执法中普遍推行的制度,以及行政检查的有关规定,在条款中进行了明确。

    6月1日,交通运输部的新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也将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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